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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淮安优路教育 时间:2019/1/6 18:25:39
一、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
(1)行政处分;
(2)行政调解;
(3)国防、外交等行为;
(4)行政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、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(红头文件)。
二、行政复议的申请
(1)申请人可以向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。
(2)行政复议期间,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。
三、行政诉讼程序
(1)行政诉讼期间,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。
(2)法院审理行政案件,不适用调解。但是,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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