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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级建造师《工程法规》考点: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

来源:淮安优路教育    时间:2019/1/6 18:25:39

一、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

(1)行政处分;

(2)行政调解;

(3)国防、外交等行为;

(4)行政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、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(红头文件)。

二、行政复议的申请

(1)申请人可以向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。

(2)行政复议期间,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。

三、行政诉讼程序

(1)行政诉讼期间,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。

(2)法院审理行政案件,不适用调解。但是,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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